【經濟日報╱記者 邱金蘭】
小林(化名)在84年9月向壽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意外傷害險附約,當時小林的工作是電子裝配,投保職業類別是第二類。
86年9月小林又跟這家壽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也再附加意外傷害險附約,但小林的工作換成機械維修,職業類別經保險公司核定是第三類。
更改職業類別
留意保險金變動
91年10月小林工作時不小心捲入輸送帶,導致骨折,92年6月醫院開立殘障診斷書。
小林向壽險公司申請意外殘障保險金理賠,但壽險公司以事故當時職業類別已是第四類為由,要求依原收保費跟應收保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換言之,84年那張保單,是要用第二類跟第四類保費比率折算保險金;86年那張保單,則是要用第三類跟第四類保費比率折算保險金。折算下來,小林可以領到的保險金相對變少。
保險公司認為,小林在事故發生後提出的在職證明,的確是危險性較高的輸送帶操作員,投保的職業類保應是第四類,依原保費跟應收保費折算保險金,並沒有錯。
但小林認為,他在84年投保時工作是第二類,86年再跟同一家公司投保時,已告知工作變更為第三類,保險公司既然已經知道他的職業變異動,但未處理,疏失不應歸責於他,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認為,保險法第59條及60條有規定被保險人職業危險增加時應該要通知保險公司,否則保險公司可以終止契約或者要求另行訂定保費。
但保險法第62條也規定有些情況不負通知義務,如「為他方所知者」或「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等。
小林86年跟保險公司投保時,職業類別已變為第三類,保險公司既己承保,就很難推說不知道小林已變更職業類別。
保發中心建議,84年的那張保單,保險公司應以應繳(第四類)保費,與職業類別第三類保費比率,折算給付保險金給小林。
更改職業類別
留意保險金變動
至於86年那張保單,應依第三類及第四類保費折算保險金,保發中心跟保險公司主張相同。
此個案提醒保戶,一旦換工作要記得通知保險公司,以免引發不必要的麻煩,當然保險公司若有不合理主張時,也應據理力爭。
【2009/01/15 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