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新聞公告
社會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 [E] [X]
[ 2010/12/21 下午 11:09:43 ]

社會團體已於98年5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應依規定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

新聞稿
社會團體已於98年5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應依規定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
刊登日期:2009/9/3 上午 09:15:51
發佈單位:新聞及國際關係處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於98年3月11日以勞動1字第0980130167號公告社會團體自98年5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社會團體納入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勞工處請各社會團體之雇主們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之規定為所僱用之員工按其每月工資百分之6之提繳率為勞工提繳勞工退休金,以免違法受罰。
勞工處說明:「社會團體包括凡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環保、宗教、慈善、體育、聯誼,在社會服務或其他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例如宗親會、同鄉會、同學校友會、社會發展協會等,勞工處已於98年7月17日通知相關社會團體等單位針對勞動基準法規定實施宣導及說明並行文通知社會處轉知相關社會團體,社會團體自98年5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勞工處表示,社會團體僱用之員工之自請退休申請資格,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1)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歳者。(2) 工作25年以上者。(3)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歳者。舉例而言,徐小姐勞工今年10月1日滿55歲,80年10月1日任職於台南某宗親會,工作年資應於80年10月1日算起,應自98年5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後為所僱用之勞工提繳退休金,所以徐小姐如果98年10月31日申請自請退休資格是符合,因其年满55歲且工作年資達18年1個月符合(1)款之規定,另外其退休金之計算方式可分為兩部分:1.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年資(80年10月1日至98年4月30日):該段年資並未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須視該社會團體有無相關規定,亦即由勞雇雙方協議而定。2.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年資(98年5月1日至98年10月31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之規定,由雇主(社會團體)向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至少提繳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若勞雇雙方約定之提繳率高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從其約定。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之金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需俟徐小姐年滿60歲,向勞保局請領一次退休金。
勞工處指出社會團體僱用之勞工有關工作時間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辦理(即兩週正常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特別休假雇主亦應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1年以上未滿3年給予勞工7日特別休假,相關條文規定,也可上勞工處網站:http://.labor.tncg.gov.tw/,點選相關法規
/勞動基準相關法令查詢亦可電話06-2992331,06-3901065向本府勞工處查詢,以免因不清楚勞基法相關規定,誤觸法規而受罰。
勞工處呼籲,98年9月18日針對勞工退休及性別平等於台南市勞工育樂中心再次舉辦宣導會,歡迎社會團體負責人及人事、總務等相關承辦人員,電話06-2991111轉1080向勞工處吳小姐報名;另外,台南市社會團體發生勞資爭議或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令,勞工可蒐集相關證據資料,逕向勞工處申請調處或申訴。電話06-2982331、06-3901065。地址:台南市永華路2段6號8樓,以免權益受損。

   高雄縣人民團體聘僱人員職業工會  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