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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成功的階梯--李建偉 [E] [X]
[ 2011/1/7 下午 03:53:16 ]

考成功的階梯--李建偉

1998年的律考輔導算起,我從事律考/司考考前輔導已經過了12個春秋,2010年度的司考輔導,將是第13個年頭。12年多來,我先後在三校名師、指南針、萬國學校等舞臺上講授過律考、司考輔導課,課程先後涵蓋民法、商經法、知識產權法、民事訴訟法乃至行政法等。在2010年,我也面臨“轉場”到眾合教育的舞臺開始新的講授司考輔導的征程,課程也將固定在民法,偶爾會客串一下商法。

 

12年多來,我個人被人們所漸次接受為最受信賴的輔導教師,我的關於司考復習的建議性言論被無數考生奉為復習的圭臬、我編著的關於司考輔導教材成為最暢銷的圖書,我的民法授課受到一年又一年的廣大學員的信任乃至追捧。在享受人們信任的同時,這也給我極大的壓力,始終讓我惴惴然而全無飄飄然。期間,我經歷了司考命題考查方式的演變,也不斷洞悉司考命題的規律;分享了我眾多考生朋友成功的喜悅,也目睹了考生一再失利的心酸苦楚。幫助更多考生通過司法考試,多年來悄然之間深入我骨髓的習慣性的使命感,並真正成為我正在完成的使命之一。

這絕非誰的意旨,我心使然!期間,最為困擾我心頭的就是,如何幫助考生以最小的復習投入獲取更好的考試成果?在眾合教育啟程之際,謹以一篇短文,冀望為考生鋪就成功的階梯,開啟希望之門,擁抱夢想,早日成為司法職業共同體的光榮一員。

 

一、命題的基本規律

司法考試的命題規律是非常明顯的。世界上任何一個成熟的考試、一個持續不斷的考試,累積若干年後都會呈現出一定的規律性。這種規律的出現,不僅源於成熟的考試會因為考查物件、知識點固定而固定下命題的題型和風格,而且也會使考查的難度穩定下來,更重要的是命題重點會保持穩定。司法考試的規律集中表現為三點:重者恒重、新增必考,綜合運用。

 

重者恒重。即重要的知識點永遠都是重要的。在司法考試的考查範圍中,不同學科之間分量不同;同一學科之內不同知識點之間重要性也是不同。準備司法考試,必須分清考點的主次,抓主要矛盾。這一規律在某一年的個別學科上可能會出現一些差異,但若以35年為階段,這一規律在每一個學科上都可謂是第一規律。

 

新增必考。新增加的考點一般都會在當年考察,即使當年不考也會在接下來的年份予以考察。因此,對新增考點必須重視。但需要指出的是,新增考點的考察都相對簡單,能夠明白立法意旨並簡單運用即可,甚至,很多時候都是該知識點的簡單記憶考查。在這裏,新增的考點也是考生成績提高的增長點。

 

綜合考查。是指不同學科之間,或同一學科不同知識點之間的綜合運用。這一規律首先體現在多項與不定項選擇題上,尤其體現在案例分析上。在此處,我想提醒考生必須重視案例分析。

 

從我多年考前輔導中掌握的情況看,造成案例分析題應試失敗的原因主要有如下情況:首先,考生不能弄清楚案例分析題題幹中交待的各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關係,找不到分析案情的切入點,讀完題目後,大腦即一片混亂。其次,雖看懂了題目,但不知如何下筆回答題目中所設的提問,深恐一寫就錯;好不容易下決心提筆作答,但一寫就多,眉毛鬍子一把抓,不得要領,費力又不討好。再次,能夠下筆作答各個問題,但很快發現自己的觀點前後矛盾,分析題目的思路頗不統一。於是超緊塗抹重寫,一陣子忙亂下來,卷面上箭頭滿天飛,卷面效果一塌糊塗,十分難看,從而影響卷面分數。最後,對題目中所涉及的一個關鍵性法律問題拿不准,而這一關鍵性問題又決定著其他問題的作答,心中著急不已,而又束手無策。把過多精力浪費在難題上,臨到交卷的最後關頭,只好匆忙間作出取捨,草草應付,自然難得高分。

 

以上作答案例分析題的各種窘相,可能所有的考生都或多或少地遭遇過。造成以上各種情形的原因,固然有相關法律知識點掌握不牢等因素在作怪,但更多的在於應試案例分析題的經驗嚴重不足,作答案例分析題的方法有所不妥。我認為,通過在考前多做案例分析練習題,鞏固已掌握的常考的基本法律制度、澄清有關法律知識的易混淆點,以積累作答案例分析題的經驗、掌握基本的做題技巧,培養正確的做題方法、養成分析案例題的正確思路,是非常關鍵的。而知識、經驗和方法,正是提高案例分析題得分的重要因素,是三位一體的制勝武器。

 

這裏要強調的是,在平時練習中,一定要親自動筆寫出答案,而非在頭腦中形成抽象、模糊、大致答案後即急於翻看正確答案。許多考生在律考考場上作答卷四時會陷入眼高手低的窘境,這就是平常不勤於動手寫答案,缺乏實際操作能力所致。本書反復強調的作答經驗與方法,都是在平時事必躬親、勤於練筆的實踐中培養出來的。

 

二、基本的復習策略

司法考試要求考生掌握的內容太多。據統計,司法考試劃定的內容包括160餘個法律檔,1萬多個法條,以及320萬字左右的輔導教材。面對如此多的內容,哪些是重要的,考生又應如何取捨?

 

司考不是一種智力遊戲,而更像是一場時間競爭。這句話的大致意思是:既然參加司考的最低學歷起點都是大本,說明大家的學習能力和智慧水平都不存在問題。而現行司考的難度一般,所以,原則上不會存在因為某位考生的智力水平低而通不過司考的情況,所以通不過者主要原因在於當年投入的有效時間不夠充分。以司法考試的復習物件為例,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三卷本輔導用書320萬字,法大出版社出版的必讀法律法規彙編一書有200萬字左右。若你不做任何題,將以上四本書精讀上兩遍,共計逾一千萬字的閱讀量,以每天8小時的復習時間,每分鐘讀100字計算,共約需230天才能完成。眾所周知,只復習教材與法條兩遍,是很難通過考試的!所以,除了極少數法學基礎極好又極聰明的考生外,大多數的考生要通過司考,是必須以充足且有效的復習時間為保證的。沒有這一保證,任何好的復習方法、技巧都是紙上談兵。

 

這就是我提出必須確立正確的復習策略的背景。司考是一個方法的藝術,而不僅僅是一個勤奮問題。實際上,我們剛才算的那筆賬是不會發生的,原因在於,司考名義上的復習量極大,但其重點又極其突出,若能抓住重點,則能成倍地減少復習負擔和復習量,又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以廣受考生歡迎的《重點法條解讀》為例,所列文件不過80餘件,法條僅3000條左右,但基本上涵蓋了重要學科的所有考點。所有考查過的條文不超過3000個,其實在這3000個條文中,每一條在司法考試中的地位也是不一樣的。對這3000個司法考試靈魂式的條文從應試的角度進行解讀,這一解讀顯然不同於每一部法律頒佈後全國人大法工委所做的法律釋義。另外,一個法典裏的不同條文之間,以及與不同法典的條文之間存在關聯,將這些相關規定放在一起解讀,這樣我們獲得的就不是支離破碎的、相互衝突的知識點,而是體系化、合諧的知識體系。

 

命題的“重者恒重,變不離宗”意味著不僅要策略性的捨棄,還要合理安排各學科的復習時間。在600分的司考中,其考查了14個法學主幹學科的內容,但實際上這些學科的地位並不是一樣的,其分值分佈也遠不是平均的。首先,在這14個主幹學科中,以民法(90100分)、刑法(8085分)、刑訴(65-70分)、民訴及仲裁(65-70分)計,這4門學科大概就占了總分值的50%強。所以如果這四門學科掌握得好,通過司考應是掌中之事。在復習中務必以這4門學科為核心,狠下功夫掌握。其次,行政訴訟法(2025分)、公司法(24分左右)、憲法(15分左右)、合夥企業法(58分)、國家賠償法(8分左右)等幾個部門法也很重要。第三,對於法理、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制史等占1218分左右的學科,其內容較為龐雜,且無法條支持,也應投入相當精力復習教材中的重點內容。第四,對於其他的分值分佈較少的部門法,應主要掌握其重點法條即可,注意一般不投入過多的復習時間與精力。

 

考生選取司法考試復習教材時一定要注意,所選取的司法考試輔導,一定要能給考生列出重點,削減復習量。作為考生自己,在復習也務必要注意這一點。漫漫備考路,考生要想通過司法考試途徑只有一個,提高復習效率,在龐大的考查對象中抓住重點。

 

三、統籌安排復習物件

教材、法條、試題是所有考生復習的素材。對三者關係的處理,正是考生復習的最核心、最關鍵環節。這個關係處理得好,可以事半功倍,可謂號准了司考之脈;處理得不好,無的放矢,事倍功半,雖付出了極大的艱苦努力,但仍會功敗垂成。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國家司法考試專題講座系列》(包括民法60講、刑法48講等六本)之所以這些年來受到廣大考生的持續歡迎,就是因為這套書很好地將司法考試的教材、法條、試題完美地結合在一起,從而幫助考生收到事半功倍的復習效果。

 

對絕大多數考生而言,復習物件的選擇及其比例確實存在著共性。其大致的比例及時間安排應該是:

 

1.前期(考前3個月以前)的復習應以法條和教材為主。具體而言,對於法理、法制史、國際公法等無法條支持的學科,當然只能以教材為復習物件。而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國際私法等幾個學科的前半部分(總則部分)也有一些法學理論需要掌握,所以也需參考教材,但對於其他學科部分,應偏重於以法條為主。現行司法考試的“教材”也好,“輔導用書”也罷,“應試指導”也罷,統統都屬注釋法學著作。注釋法學著作的最大特點即在於它以解釋現行立法規定為己任,所以如果考生法學功底較好,直接理解法條沒問題,那麼對於司考範圍內的絕大多數學科的復習而言,拋開教材直接復習法條並無什麼不妥。

 

2.中期(考前13個月)應以法條和試題為主要對象,二者的大致時間之比可為53,其餘時間放在教材的復習上。試題主要指歷屆真題。對於廣大司考朋友而言,一定要將作答、理解、消化並能舉一反三地運用最近幾年的司考真題放在戰略的高度加以重視和對待。實際上,對於任何考試而言,復習、作答、理解歷屆真題都是極端重要的。

 

3.後期(考前1個月內)應以試題與法條為主。在最後一個月內,除了法理、法制史、國際公法等極少數學科的復習要使用教材外,其他學科復習的一條“黃金法則”是遠遠拋開教材,而專心於自己在前一階段復習期間發現的不懂的、還未記牢的、易犯錯誤或易混淆的和不能靈活應用的法條上,當然也要輔之以充分的高質量的輔導題,以查漏補缺,加強記憶,並增強實踐經驗與答題感覺。法條、試題和教材的復習時間宜安排為41。

 

總括而言,在教材、法條、試題三大件的關係上,法條是處於核心與靈魂地位的,“司考很大程度上就是考法條”。建議考生在復習中也一定要重視法條的復習。

 

“統籌安排”還意味著考生要科學地處理真題、單元練習題及全真類比題之間的關係。以上三種題是考生面對的三種主要的試題復習資源。在這三種題中,考生要高度重視對歷屆真題的作答、理解與舉一反三的靈活應用。這是因為:其一,由於司考這一考試的重點非常突出,歷屆真題所考查的知識點正是司考重要考點的富礦,或者說真題真實地展現了司考的重點。其二,每年司考命題的考點與上屆或上幾屆的考點一直存在著較高的重複率,不同年份的真題,考查同一知識點僅僅是改變一下題型或角度而已。所以,相信這些考點在今年的命題中還會相當高程度地再現。其三,個別試題在上下屆命題中甚至會幾乎一字不變地再現,對於熟悉真題的考生而言,這些試題簡直是天上掉下的餡餅。其四,司考作為律考的承繼者,十幾年來形成了自己比較穩定的具有個性的命題風格和命題思維方式,尤其是第一次參考的考生儘快地熟悉這種命題風格尤其是命題者的思維方式,是十分關鍵的。

 

把握司考規律,統籌安排復習時間,真正做到法理、法條、試題三者合一。

 

四、轉變思維收穫成功

 

現今司法考試的參考者,以高校學生和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為主。而司法實務、法學教育、司法考試三者之間其實區別很大,這些區別實質就是三個思維,即實務思維、法學思維和應試思維之間的區別。也就是說,法學專家、實務專家、司考專家(指高分獲得者),三者之間並不能簡單地劃等號。為了順利通過思考,考生必須轉換應試的思維方式。如果說掌握司考規律是成功的前提,合理安排復習是成功的主體,而轉變思維才是思考成功的關鍵!

 

知識能力不等於得分能力”,即使考生已經掌握了相應的法學理論知識,也掌握了我國現行立法的規定的確切含義,甚至是學富五車,但不等於考生能做對司法考試試卷上的命題,從而將知識能力轉換為得分能力。具體到司法考試,造成知識能力與得分能力之間存在有差距的原因有多個,包括:

 

有些法學專家型的考生一直不適應司考命題的思維方式,結果很吃虧。這一現象在已是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實務專家型,考生中也相當程度地存在。以部分法官考生為例,他們每碰到司考試卷中的案例型試題(包括選擇題中以實例形式出現的試題,也包括卷四中的案例分析題),其第一個反應經常是“我曾辦過這樣的案子,當初是怎麼怎麼辦的”,於是自覺不自覺地依其辦案經驗選出了答案。殊不知,司法實務的思維習慣與方式和司考中的命題及做題思維習慣與方式是有一定區別的。但在長期辦案習慣思維的驅動下,自覺不自覺地會憑經驗做題。而司法考試命題比較單純,一般一道題考察一個對應的法條,你只需依這個法條的意思去作答就行了。

 

在司法考試中,考查純屬背誦記憶性的知識點的命題仍大量存在。這類命題在國際法、國際私法、憲法、經濟法、商法、法理學、法制史等學科中大量存在,其他學科也有出現。這類命題的存在,使得法學專家、實務專家的理論優勢與實務經驗優勢無從發揮,但專門一心一意地背誦記憶重點法條的“司考專家”卻占盡優勢,這裏面,仍然是一個思維方式轉變的問題。

 

法學專家與實務專家在卷四上並不佔優勢。許多人想當然地認為,法學專家憑藉其深厚的法學功底,實務專家依靠其豐富的實務經驗,都會在專考案例分析題的卷四上大顯身手,與無任何法學教育背景的非法專業考生及法學功底較薄的法學大專生拉開距離。但根據多年來我對學員的跟蹤觀察,以及與部分學員的訪談,我發現實際情形並非如此。實際上,法學專家與實務專家優勢並不明顯,甚至並無優勢。主要原因在於,卷四的案例分析題雖然具有綜合性、體系性、實務性等特徵,但其設問一般也比較簡單,回答也很簡潔,根本不需要多麼深厚的法學理論去予以洋洋灑灑的闡述,所以它不像論述題那樣可以充分發揮法學專家的理論功底深厚之優勢。而這些案例分析題名為案例,實則與現實生活中的司法案例相差甚遠,人為設計與雕琢的痕跡十分明顯,其考查的知識點的意圖也比較明顯,多是為考查幾種關聯制度而由命題者窮思竭慮地設計的產物。說白了,許多案例分析題更像是若干道選擇題的集合與堆砌,只不過這些選擇題共用一個題幹(事情)而已。

 

況且,很大程度上,現行司考命題都是在考法條。除了法理學、法制史、國際公法等少數部門法,其餘部門法的85%以上有的部門法甚至100%的命題都是直接考查法條的。如果說律考命題的最大特徵就是“因法設題”,即通常命題者在設計每一道題之前,都是先確定了考查的目標——是哪一部法的哪一條或哪幾條規定,爾後根據所要考查這一條或幾條的規定的內容及其涵義,來設計相應的題幹與選擇題。雖然近幾年來歷屆國家司法考試(律師資格考)大綱編寫組都在強調,律考、司考的考試內容並不限於法條,“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但以上被考試的內容絕大多數有對應的法條,所以歷來備考律考、司考者,每年都有只復習法條而獲得成功的。以考查法條為導向的命題的大量存在,客觀上便利了無法學背景但有相對充裕的突擊時間,記憶力又良好的考生通過司考。法學專家的理論功底深厚雖有更好地理解、識記、應用法條的優勢,但終究其理論優勢在一定程度上被遏制了。

 

歸根結底,無論考生身份如何,都需要注意,要完成從實務思維或法學思維到應試思維之間的轉變。司考復習必須掌握應試思維,訓練得分能力。這在復習中是壓倒一切的,是重中之重。也只有轉變思維才能獲得成功!

 

擱筆之際,適逢2009年司考成績出臺前夕,每年司考放榜都是“幾家歡喜幾家愁”,但無論結果如何,我祝願所有考生在人生路上都能“一路高歌自豪放,乘長風破萬里浪”!

 

李建偉

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