梯間走道雜務堆放是否違法

 

梯間走道雜物堆放是否有違法?

/ 內政部營建署-按「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已有規定。住戶違反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處理。」同條第五項已有規定。

又「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鍰。」為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另同條第二項又規定,「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至對於屢勸不改或續犯者,第二十二條規定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轉)

 

實際案例(轉)

樓梯擺鞋害人跌傷 婦判拘役20天

更新日期:2007/09/12 11:57 記者:李御榮

很多家庭習慣把鞋子放在門外樓梯,不過,現在會被「罰」!台北縣一名陳楊小姐,去年放了一雙高跟鞋在階梯上,害得一位萬小姐踩到摔傷,雙方鬧上法院,最後法官認為樓梯是「緊急逃生通道」,不應該堆放東西,所以判陳楊小姐拘役20天,易科罰金2萬元。

高跟鞋放在階梯上害人誤踩跌傷,鞋子的主人被判刑,家屬直呼無法接受。鞋子主人陳楊小姐(2006.2.17):「她說她踩到我的鞋子跌倒。」記者 :「那你覺得呢?」楊小姐:「我覺得,唉,那不是事實啊。」當事人丈夫陳先生:「我們是排一雙一個階梯,靠旁邊啊。」記者:「放到上面去嗎?」陳先生:「沒有啦,她說我們那邊有放鞋子,可是沒有啊,心情鬱悶啦,不會講了。」雙手一攤重重嘆口氣,現在樓梯間全面淨空不敢再放鞋,只是想到住了20年,鞋子向來都放在「門邊樓梯上」,沒想到去年11月,四樓訪客萬小姐說自己踩到一雙高跟鞋滑倒受傷,堅持提出告訴。纏訟將近1年,高等法院判「高跟鞋主人」敗訴,依「過失傷害」判拘役20天,易科罰金2萬元,是國內「首例」。TVBS記者李御榮:「法官認為,樓梯屬於緊急逃生通道,因此不能放置鞋子或雜物,不過像這樣靠著牆放的鞋櫃,因為沒有影響通道,所以勉強可以。」住大樓公寓,空間能「用」就「用」,樓梯間放鞋子的多的是,但畢竟是公共空間,只要影響「走」的安全,都可能吃上官司,還是趕快看看自家的鞋收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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