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住宅社區防火管理人應由何人擔任?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函釋:
集合住宅屬「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時應依消防法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實施共同防火管理;另依「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之規定,始「共同防火管理人」之遴任,故十一層以上集合住宅,實務上可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遴用具有防火管理人資格之管理委員或住戶代表擔任之.
共同防火管理之對象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應設防火管理人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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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項目 場所用途 總樓地板面積 收容人數
細則第十三條 |
一 |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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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撥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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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國際觀光飯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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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旅(賓)館、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資訊休閒服務業比照遊藝場) |
50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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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餐廳 |
30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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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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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學校(不受面積限制)、補習班、訓練班 |
20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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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工廠、或機關(構) |
500㎡以上 |
員工在30人以上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
一 |
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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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以上 (含員工) |
二 |
寄宿舍、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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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人以上 |
三 |
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
50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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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咖啡廳 |
30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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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圖書館、博物館 |
50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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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捷運車站、高鐵車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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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夜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使用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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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業務主要有下列幾項內容
(一)、 制定消防防護計畫,規劃防災相關事項。 (二)、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三)、 規劃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如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四)、 規劃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五)、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六)、 實施滅火、通報及避難逃生訓練,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七)、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八)、 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減少因用火、用電不慎所引發之火災。 (九)、 制定防止縱火相關措施,杜絕縱火案件發生。 (十)、 設置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一)、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需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十二)、 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防火管理違規裁處
消防法第四十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針對違反防火管理制度案件,內政部訂有「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防火管理違法案件裁處作業規定」,各消防機關應本適當、公平、效果三原則,慎選量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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